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湘0281执15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1月14日生,汉族,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长沙中诚高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中诚高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诉前调书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长沙中诚高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部分到期劳务报酬82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将执行款8250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3)湘0281执1579号申请的执行金额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