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423民初1094号
原告:***,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系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3621K,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921号,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甘肃省金塔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天汇亿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4067266452G。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一巷6号C座218室,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河南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汇亿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同意自签订本协定后由原告提供所有的医疗等单据交给中铁二十一局,被告中铁二十一局于2020年9月2号之前将保险公司报销23000元打入原告指定账户;如中铁二十一局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该款项,逾期由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如原告未能及时、如数提供需提供的报销单据,如若原告不能提供上述材料,报销款如顺延被告中铁二十一局不承担逾期责任。原告需积极配合被告中铁二十一局办理保险报销事宜相关手续,包括按照相关要求签字等,否则由此带来的相关责任,由原告承担。
被告北京天汇亿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自签订本协议后于2020年7月20号之前给付原告现金25500元(不包括前期给付的6500元)。支付方式有北京天汇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打入原告指定的账户内。
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今后双方再无纠纷。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捺手印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2678元,减半收取1339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武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