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26民初2721号
原告:承德隆兴防水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九道沟村西河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5896625756。
法定代表人:付振西,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天汇亿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一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第三人:抚顺市建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原分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西南街河畔花园A-13/div>
负责人:***,职务:经理。
原告承德隆兴防水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兴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汇亿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汇亿通公司)、***、第三人抚顺市建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承德隆兴防水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北京天汇亿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抚顺市建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承德隆兴防水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天汇亿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抚顺市建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原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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