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9244号
原告:北京天汇亿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一巷6号C座218室。
法定代表人:王兆峰。
委托代理人:樊玺,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虎鹿镇政府综合办公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袁飘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汇亿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伟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于 雷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红莲
代书记员 张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