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43号
原告:青岛银拓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妮,女,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天汇亿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兆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岛银拓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汇亿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青岛银拓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银拓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晓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庆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