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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02民初6050号
原告:***,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汇亿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向阳路58号南排西一栋312-06。
法定代表人:王兆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天汇亿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洪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史菊芳
书记员沈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