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122民初4047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汇亿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向阳路58号南排西一栋31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4067266452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郑上*****湾5号楼1**16楼1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5YNLT8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汇亿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汇亿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威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天汇亿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圣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天汇亿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天汇亿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圣威公司签订的《京东亚洲一号郑州北区物流园改造工程工艺连廊及⑪~⑫轴连廊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协议书》;2.判令被告(反诉原告)圣威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天汇亿通公司返还工程预付款81,200元及违约金(自2022年9月15日起至实际返还预付款之日止,按每天1,000元计算);3.判令被告***对被告(反诉原告)圣威公司应向原告(反诉被告)天汇亿通公司返还的预付款81,200元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反诉原告)圣威公司、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15日,天汇亿通公司与圣威公司签订了《京东亚洲一号郑州北区物流园改造工程工艺连廊及⑪~⑫轴连廊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协议书》,约定天汇亿通公司将京东亚洲一号郑州北区物流园改造工程工艺连廊及⑪~⑫轴连廊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工程承包给圣威公司,合同固定总价为203,000元,工期为30日历天,开工日期为2022年8月16日,竣工日期为2022年9月15日,天汇亿通公司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将预付款81,200元支付至圣威公司指定股东***的个人银行账户后,圣威公司迟迟未进场施工,现已超过竣工期限,圣威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给天汇亿通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天汇亿通公司认为,圣威公司与***财产存在混同,***应对圣威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天汇亿通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圣威公司辩称,1.本案合同不属于建设施工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根据《京东亚洲一号郑州北区物流园改造工程工艺连廊及⑪~⑫轴连廊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协议书》的内容可知,圣威公司需严格按照天汇亿通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加工定做,必须符合天汇亿通各种尺寸和规格的要求,这些均属于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故案涉纠纷的性质应为承揽合同纠纷。2.圣威公司不同意解除《京东亚洲一号郑州北区物流园改造工程工艺连廊及⑪~⑫轴连廊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协议书》。圣威公司已经按照天汇亿通公司要求的规格、尺寸进行了钢结构的加工定做,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天汇亿通公司应承担圣威公司的所有损失。3.圣威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圣威公司于协议书签订后,便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因天汇亿通公司一直对施工图纸进行修改,且在2022年9月19日还在***公司发送变更后的图纸,现在案涉工程已经投入使用,故工期延误的责任应由天汇亿通公司承担。4.合同具有相对性,案涉协议书的主体系圣威公司与天汇亿通公司,且圣威公司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天汇亿通公司将圣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反诉原告)圣威公司对原告(反诉被告)天汇亿通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原告(反诉被告)天汇亿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圣威公司继续履行《京东亚洲一号郑州北区物流园改造工程工艺连廊及⑪~⑫轴连廊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协议书》;2.判令原告(反诉被告)天汇亿通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剩余合同工程款121,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反诉被告)天汇亿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15日,圣威公司与天汇亿通公司签订《京东亚洲一号郑州北区物流园改造工程工艺连廊及⑪~⑫轴连廊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圣威公司按照天汇亿通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钢结构制作安装施工,圣威公司于协议书签订后,便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天汇亿通公司要求的尺寸定作相关钢结构小件,并购买相应的钢结构板材进行加工,但天汇亿通公司一直未能及时提供相关主体结构的图纸,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屡次进行修改,导致圣威公司无法进行施工,且圣威公司为履行案涉协议书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现因天汇亿通公司的行为导致协议延期,圣威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
原告(反诉被告)天汇亿通公司针对圣威公司的反诉辩称,1.天汇亿通公司未在约定施工期内施工的责任完全在***公司,故天汇亿通公司有权要求圣威公司按约定承担违约金。案涉工程为京东公司为做京东双十一活动用,工期要求严格。协议书中约定施工期限自2022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圣威公司负责施工图纸的会审及深化设计,天汇亿通公司代理人***于协议签订当日即便将图纸全部交给了圣威公司代理人**,后天汇亿通公司工程师联系圣威公司代理人**,催促尽快出具施工的深化设计图纸,但圣威公司迟迟未能落实。纵观整个合同履行过程,圣威公司开始称技术员忙,顾不上图纸深化设计,安排外面技术员处理,但因缺乏专业性及认真的工作态度,导致深化图纸与现实相去甚远。对此,圣威公司**也称细化图纸做得不对,赶紧调整,后又以厂里任务重,只能排队等待为由拖延,故工期延迟责任完全在***公司,而非天汇亿通公司。2.圣威公司承诺于2022年9月28日前将收取的预付款81,200元退还给天汇亿通公司,但一直未履行。3.因圣威公司原因导致案涉工程在约定工期内未有任何实质性进展,天汇亿通公司为及时止损,委托其他单位对案涉工程组织施工并完工,故圣威公司诉请继续履行协议书没有事实基础。4.圣威公司未进行任何施工,故其诉请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圣威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双方提交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8月,天汇亿通公司作为独立承包人与业主河南京邦达供应链有限公司签署了《合同协议书》,约定由天汇亿通公司承包京东2022-京东郑州(北区)物流2#库改造项目,计划开工日期为2022年7月27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2年10月25日。
2022年8月15日,天汇亿通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作为承包方(乙方)的圣威公司签订《京东亚洲一号郑州北区物流园改造工程工艺连廊及⑪~⑫轴连廊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一、工程名称:京东亚洲一号郑州北区物流园改造工程工艺连廊及⑪~⑫轴连廊钢结构工程。二、工程地点:京东亚洲一号郑州北区物流园内。三、承包范围:1#库与2#库之间工艺连廊及⑪~⑫轴连廊钢结构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钢柱、钢梁、楼面板、檩条、拉条、屋面板、雨棚、排水、预埋件、连接件的制作与安装,油漆、防腐、防火等。四、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材料、包场内外运输、包机械、包搭拆临时支架、包质量、包防腐处理、包工期、包安全、***施工、包试拼装、包检测检验、包资料(过程及竣工验收)、包验收等。五、工程质量标准:1.须满足钢结构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及郑州市质检站质量检验标准。2.须按甲方提供的工艺连廊结构图一、结构图二及⑪~⑫轴连廊结构施工图制作安装,如有变更,按变更图施工。六、合同价款。1.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造价人民币203000元人民币。七、进度款支付及结算方式。1.约定的总价款在施工完成后不在单独计算工程量,构件的制作、运输、试拼、安装、连接、临时材料、临时支架、抗震设施、防腐漆等均作为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2.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三天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40%(即81200元),作为工程预付款;乙方可按批准的方案在加工厂内完成钢结构部件的制作成型,经业主和(或)监理及甲方在乙方工厂内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吊装运输到现场。全部材料进场完毕付至总工程款的70%即142100元,钢结构安装全部完成七日内甲方支付至工程款85%即172550元(含预付款),工程完成经甲方及有关部门验收后且移交完施工资料、技术资料、验收资料后一个月内付至总工程款97%即196910元,保修期满后10日内付清尾款(工程保修期为验收后二年)。八、工期及相关约定。工期为总日历天数30天,开工日期为2022年8月16日,竣工日期为2022年9月15日,本工程工期每延误一天款1000元。制定项目管理人:甲方委派负责协助乙方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职务经理,联系电话131××******;乙方委派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职务项目经理,联系电话138××******。九、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负责及时提供钢结构的施工图纸及相关的设计变更资料(如果有)一份供乙方使用,乙方对甲方提供资料仅用于本工程制作、安装,不得用于其他,乙方使用后及时归还。5.负责审核乙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乙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试验检测等工作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但无论甲方和(或)监理业主对其如何修改,质量、进度、安全等责任归乙方。8.如甲方发现乙方出现以下情形,经甲方多次提出,而乙方拒不执行甲方指令,甲方有权单方中止本协议。因协议终止给甲乙双方造成的损失该由乙方承担。8.1如果乙方在施工时,质量、进度满足不了整个工程工期的要求……(二)乙方权利与义务:1.服从甲方管理和安排,在工程施工中提供足够的人力、机械及物力,原则上按批准的施工组织执行,否则,甲方项目部可开出罚款单。2.必须踏勘现场,编制合理的可行的施工组织方案、支撑方案、安全方案、吊装方案且需甲方批准。合同签定之日起三天内提交制作安装的施工技术组织方案、质量保证方案、工期保证方案及吊装安全专项方案,并经甲方、监理、业主审核后方能施工,且对施工技术和安全方案负全责而不因甲方审核而规避任何责任。乙方运输吊装车辆在运输和吊装过程的一切责任事故均有乙方承担。3.负责图纸会审及深化设计,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行业施工验收规范、甲方技术交底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按图纸要求进行制作、安装,焊缝验算需设计单位认可,所有施工材料必须满足施工图纸要求。9.不管发生任何情况,未经甲方批准,无权单方停工,未经甲方批准停工造成的损失,乙方必须无条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4.因乙方过错造成的质量、工期拖延、安全、文明施工责任或损失,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推迟一天,罚款1000元。十一、违约责任。1.乙方因人力材料的投入影响进度未能满足甲方计划要求的,甲方有权将部分工程量另作安排。乙方通过整改后,施工进度还没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场。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合同造价10%计算。3.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出现以下情形的,工期顺延:①不按期交出施工场地;②因搭设方案变更未及时按乙方要求作好基础;③其他甲方原因造成的。十二、合同解除。2.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经完成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成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协议还有其他约定。
同日,圣威公司为天汇亿通公司出具《工程施工委托书》一份,主要载明“兹委托**410121198008××××为我单位委托代理人代表我单位就京东亚洲一号郑州北区物流园改造工程(工艺连廊及⑪~⑫轴连廊钢结构工程)负责全面工作。转账银行:农村信用社622991100601××××***,工商银行6222××××6696***,工商银行1702××××5636对公账户”。
2022年8月17日,天汇亿通公司项目经理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汇入81,2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天汇亿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方工程师**、项目管理人***分别与圣威公司项目管理人**通过微信沟通工程进度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与**的微信聊天内容显示:2022年8月15日,**向**发送了《6.京东亚洲一号郑州北区物流2#库改造工程技……》《连廊及输送平台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协议书》。2022年8月17日至24日,**催促**尽快进行图纸深化,并于2022年8月24日催促**进行预埋;**对京东物流连廊结构图纸提出异议,**向**发送图纸答疑文件。2022年8月25日,**、**对作为深化设计基础的两份结构图图纸进行确认,**再次催促**进行预埋。2022年8月27日至30日,**催促**尽快出具深化图纸,**完成预埋。2022年8月30日,**询问**图纸深化设计进度。2022年9月1日,**向**先后发送《连廊详图9.2(1)》《连廊详图9.2(2)(1)》《连廊详图9.1最终》。2022年9月2日,**向**发送其他单位出具的网架结构深化图纸,并称“人家的深化图纸规规矩矩,各种说明、各种材料构成、高强螺栓的组成等一清二楚、***白,咱们的就这两张图,都不知道深化设计哪儿了,甲方很不满意……另外人家也要考察钢结构厂,咱们的钢结构厂到底有没有很高的这个施工设计能力”。**回复“好”。2022年9月6日,**给**发微信称**发的深化设计图多处数据不对,存在问题需要更改,并发送结构图让**核对,**回复称:好好,不对咱赶紧调整,这没问题。2022年9月7日,**向**发送《连廊详图2022.9.7最终》。2022年9月9日,**向**发微信要求**严格按照招标答疑等文件审查核对深化图纸,并称“别到时候通知加工了,到现场了发现不对,图一定要吃透……”。2022年9月19日,**向**发送了名称为“大件仓修改-结构-0812(出蓝图部分)(2)(1)”文件,并称“他们刚发的图,输线平台那一点的化学螺栓由18调整到20了,加工构件的时候调整一下”。2022年9月20日,**向**发送图纸截图一张,**回复“第二、第六项截面都变动了,这样肯定不中”……**给**发微信称:下午就不去了,我在厂里边。我早上先去看了一下,现在就是做小件,小件钢板都有现货,都在那搁着,就是说这太慢了,他说也没法儿,前头有两家,人家天天搁那儿盯着,想给你穿插进去,也没法给你穿插,你必须排着队弄……想快必须得新钢,但是还不太好行得通,这也没法。
***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9月17日晚上,***向**发微信称“那两个连廊啥时间能到位,今天17号,明天就18号,你弄抓紧点……”。2022年9月18日,**给***发微信称:连廊估计还得一周左右……。***回复:……咋又变成一周了,这今天周日,前两天说的是明天后天就能到,怎么又推了一周。你抓抓紧催催,23号之前必须要进场,别搞什么一周了。2022年9月21日上午,***向**发微信称:预付款今天先安排退回,误工赔偿请跟进安排。**回复称:甲方图纸审核也耽误了几天,现在小件已下完,钢板已购进!这咋弄?商量着进行吧!我这儿也没办法弄。***:按合同执行,已超出竣工时间六天了,违约责任很明确,不好协商,就走法律程序。我司的误工赔偿费用很高,已经影响到我司信誉,鉴于你公司严重耽误工期,本合同解除,费用按相应赔偿条款执行。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天汇亿通公司提交了其方代表***与圣威公司**2022年9月21日下午的电话录音一份,该录音的主要内容为:***:我审核时间浪费你四五天,按一星期算,从咱签合同开始我就把资料都给你了,光深化图纸这一块你给我耽误了20天,……。**:十天以内可以给东西拉去。***:你原来白纸黑字写的还不行了,你现在又**给我说十天以内能弄过来,能行不能?……。**:你看,要是说十天以内,你不同意,我只能说尽快将你的钱退给你。今天肯定是不中。***:尽快是个啥意思?**:尽快就是这几天?因为材料我已经花钱了,你现在让我再筹集钱给你转,现在是这种情况,并不是原封不动的,那也没有花,我就给你转过去,这可以,你关键这么多天,小件、钢板。***:我都不相信你说采购过了,我真不敢相信。**:哎呀,你要不信了,**,我无话可说。我尽快把钱转给你,原封不动类,一分钱不少你,另外我买螺丝的钱,到时候从你那出。***:可以可以。你把预付款转给我,咱该算赔偿算赔偿,赔偿算了以后,你说那些东西是你买的,可以,只要我这上面用了,我认。**:行行行。***:这事办的太不地道了,你别给我说尽快,你给我说个时间,几天?**:一周之内吧。***:今天21号,28号之前。**:嗯,我得想办法把材料给他退回去,哪怕我这边赔100、200元一吨的,我自己承担妥了。***:我真不相信你材料进过来了,你原来给我讲四五天就加工好了,这多长时间了?**:你看,既然你今天中午已经说过了,我尽快把这剩余的钱转给你妥了。***:28号之前?**:嗯,好好好。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天汇亿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工程验收单》一份,主要内容为:致河南京邦达供应链有限公司,由我单位承接的“京东2022-京东郑州(北区)物流2#库改造项目”实际于2022年8月14日开工,2022年11月11日完工,现已完成履约,现申请贵司验收。建设单位意见处显示有“同意验收,***,2022年12月18日”。圣威公司对该证据的主要质证意见为与其公司无关,但恰恰能够证明天汇亿通公司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天汇亿通公司与圣威公司均认可***具备代表天汇亿通公司作出承诺的权限,**具备代表圣威公司对外作出承诺的权限。
天汇亿通工程称:1.案涉工程主要目的是为京东2022年双11网购活动做准备,具有时效性,工期较严格,其方已于2022年9月22日委托第三方施工,现已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2.2022年8月27日,整体工地做土建工程混凝土浇筑时,圣威公司方**预埋了案涉工程的钢结构连接点地脚螺栓,也就是将地脚螺栓放在混凝土中,方便后期做钢结构,预埋件价值为2,050元,其公司愿意将该材料款从预付款中扣除,圣威公司未因预埋产生其他费用。
圣威公司称:1.不清楚案涉工程的现状,仅知道天汇亿通公司已找第三方施工。天汇亿通公司与圣威公司一致认可,双方除案涉协议中约定工程外,就京东2022-京东郑州(北区)物流2#库改造项目还存在其他一个工程,双方已履行完毕。2.预埋螺丝包含材料费2,050元,预埋螺丝时还需要固定钢板,需要钢板模具花费100元,人工花费4,000元。
另查明,圣威公司注册成立于2018年11月5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股东***持股比例99%,***持股比例1%。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一、关于解除或继续履行《京东亚洲一号郑州北区物流园改造工程工艺连廊及⑪~⑫轴连廊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协议书》的问题。天汇亿通公司与圣威公司签订的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天汇亿通公司于案涉协议书签订后按约定***公司指定账户支付预付款81,200元,但经天汇亿通公司多次督促,截至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即2022年9月15日前,圣威公司未按照约定施工完毕,后经双方交涉,圣威公司仍不能满足天汇亿通公司对工程工期的要求,再结合天汇亿通公司方***与圣威公司方**于2022年9月21日的微信聊天及通话聊天内容,本院确认案涉《京东亚洲一号郑州北区物流园改造工程工艺连廊及⑪~⑫轴连廊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协议书》于2022年9月21日解除,对天汇亿通公司要求解除与圣威公司签订的该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圣威公司要求继续履行与天汇亿通公司签订的该协议书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天汇亿通公司要求返还预付款81,200元及要求***对预付款的返还承担责任的问题。案涉协议书解除后,根据天汇亿通公司方***与圣威公司方**于2022年9月21日的通话内容“**:哎呀,你要不信了,**,我无话可说,我尽快把钱转给你,原封不动类,一分钱不少你,另外我买螺丝的钱,到时候从你哪出。***:可以,……。**:你看,既然你今天中午已经说过了,我尽快把这剩余的钱转给你妥了。***:28号之前?**:嗯,好好好”可知,圣威公司已同意于2022年9月28日前将预付款81,200元扣除螺丝款2,050元后返还给天汇亿通公司,但圣威公司至今未返还,故本院对天汇亿通公司要求圣威公司返还预付款79,1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天汇亿通公司就预付款返还的其他过高部分诉讼请求及要求***对预付款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三、关于天汇亿通公司要求圣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因圣威公司不能满足天汇亿通公司对工程工期的要求完成施工,导致案涉协议书被解除,圣威公司系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以天汇亿通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对天汇亿通公司要求圣威公司给付违约金(以79,15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该部分其他过高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关***公司要求天汇亿通公司支付剩余合同工程款121,800元的问题。圣威公司未按协议书的约定施工完成案涉工程,系导致案涉协议书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再结合天汇亿通公司方***与圣威公司方**于2022年9月21日的通话内容“**:哎呀,你要不信了,**,我无话可说,我尽快把钱转给你,原封不动类,一分钱不少你,另外我买螺丝的钱,到时候从你那出。***:可以可以,……。”,圣威公司要求天汇亿通公司支付剩余合同工程款121,800元的反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汇亿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郑州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京东亚洲一号郑州北区物流园改造工程工艺连廊及⑪~⑫轴连廊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协议书》于2022年9月21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汇亿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付款79,150元及违约金(以79,15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9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汇亿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5元,反诉费1,368元,均由被告郑州圣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王 娜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件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裁判生效时间】各方当事人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自上诉期届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收款人:北京天汇亿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账号:×××6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良乡昊天支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法官**,联系方式为:0371-6216××××)。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本判决由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或者与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户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600********;开户行:农业银行河南省直属分行),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0371-6216××××),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