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13)宁民制复字第3号
申请复议人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八一三队。
法定代表人***,八一三队队长。
申请复议人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八一三队(以下简称八一三队)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3)白民初字第989号罚款决定书,以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书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罚款决定书。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八一三队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复议申请人八一三队现撤回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八一三队撤回复议申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