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8民初506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告:湖北天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北省鹤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068436281W。 法定代表人:聂兴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鹤峰县大欣农业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鹤峰县中营乡大兴河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2828MA4CYKYR2U。 法定代表人:**,男,1973年1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蔬菜收购款共计264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2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西兰花白萝卜 订单生产合同书》。被告在生产前期投入(垫付)种子、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及提供生产技术和参与技术指导管理,由被告收购原告种植的西兰花及白萝卜。合同约定:合同价格按照订单生产模式确定产品回收价格,其中早春花叶萝卜0.20元/市斤;种植面积及品种约定早熟花叶萝卜7亩、迟熟板叶萝卜5亩、迟熟西兰花2亩;结算方式以净货计算结算,现款现结(交货后五天内结算),并分期扣除垫付生产投资。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蔬菜种植。2014年9月3日至9月19日期间,原告向被告出售萝卜共计9072公斤。被告收到上述蔬菜后未向原告支付货款。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萝卜收购款3628.00元,扣除被告前期投资982.00元,剩余收购款共计2646.00元未付。原告多次通过鹤峰县中营镇人民政府向被告催讨货款,但被告一直拒不支付,原告作为土生土长的农民,土地是原告唯一的经济来源,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生活已收到了严重影响。综上,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诉被告***、湖北天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峰县大欣农业蔬菜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 书记员(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