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8民初507号
原告:***,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告:湖北天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北省鹤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068436281W。
法定代表人:聂兴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鹤峰县大欣农业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鹤峰县中营乡大兴河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2828MA4CYKYR2U。
法定代表人:**,男,1973年1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共计126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西兰花白萝卜订单生产合同书》。被告在生产前期投入(垫付)种子、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及提供生产技术和参与技术指导管理,由被告收购原告种植的西兰花及白萝卜。合同约定:合同价格按照订单生产模式确定产品回收价格,其中早春花叶萝卜0.20元/市斤;种植面积及品种约定早熟花叶萝卜3亩。结算方式以净货计算结算,现款现结(交货后五天内结算),并分期扣除垫付生产投资。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蔬菜种植。2014年6月14日,原告向被告出售白萝卜1次,白萝卜共计7410公斤,每公斤0.4元,萝卜款2964.00元,扣除被告前期投资1696.00元,剩余款项1268.00元。被告收到上述蔬菜后仅向原告出具蔬菜回收凭证1张,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多次通过鹤峰县中营镇人民政府向被告催讨货款,但被告一直拒不支付,原告作为土生土长的农民,土地是原告唯一的经济来源,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生活已收到了严重影响。综上,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诉被告***、湖北天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鹤峰县大欣农业蔬菜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
书记员(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