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汇德昌空调有限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汇德昌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辖终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名称:中铁建工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区18幢。
法定代表人:王志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力强,男,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联华,男,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汇德昌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康欣社区北环大道7005号传麒景苑25B22。
法定代表人:刘玉英,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汇德昌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德昌空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16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铁安装公司上诉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由乙方负责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地面交货。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交货地点为上诉人指定地,即上诉人工程现场所在地深圳市龙岗区,本案件应按照约定的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汇德昌空调公司对于中铁安装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汇德昌空调公司依据《买卖合同》、《合同封账协议》、《物资结算审定单》等证据,以中铁安装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中铁安装公司支付汇德昌空调公司剩余款项人民币621856.4元等,故本案属于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合同封账协议》系在《买卖合同》等合同之后签订,且汇德昌空调公司依据《合同封账协议》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应根据《合同封账协议》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中铁安装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辖区,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汇德昌空调公司选择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中铁安装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胡珊珊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 楚
书 记 员 唐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