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铭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630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丽,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铭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5001号和瑞广场B栋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53486309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原告***与被告铭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