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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民申21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海江,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正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电街41号。
法定代表人:王广林,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郑海江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正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农垦中级法院(2019)黑81民终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海江申请再审称,撤销二审判决。事实和理由:**、郑海江于2015年曾为任宪鑫承包的工程出车,后该工程转包给桑晓斌,出车费用均由**、郑海江垫付,**、郑海江与桑晓斌之间存在经济往来。桑晓斌妻子于2017年8月17日转款给**、郑海江,与本案无关,桑晓斌于2018年8月向**、郑海江索要过6万元,**、郑海江才诉至法院,该6万元应为正业公司给付。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海江为正业公司完成作业任务后,正业公司项目经理高景华向**、郑海江出具欠付9.6万元的总条。桑晓斌代替正业公司通过桑晓斌妻子的银行卡转款给**、郑海江6万元,**、郑海江认可已收到桑晓斌给付的6万元,桑晓斌对此无异议。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正业公司尚欠**、郑海江3.6万元,并无不当。综上,**、郑海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海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贾岩红
审 判 员 时晓明
审 判 员 孟倩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怡冰
书 记 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