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恒通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与定州市恒通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4民初2190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7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9月24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系原告***妹妹。 被告:定州市恒通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明月店镇***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定州市恒通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部分),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 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