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4民初2190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7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9月24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系原告***妹妹。
被告:定州市恒通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明月店镇***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定州市恒通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部分),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
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