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3财保29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元市万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赤化镇石羊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宋吉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永祥,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万达广场(西区)1#写字楼15-20号。
法定代表人:高小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华,女,该公司技术负责人。
广元市万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2022)川0823财保265号民事裁定,对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利州分理处,账号2227********)限额冻结135117.13元。广元市万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元市万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前和解为由,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利州分理处,账号2227********)限额135117.1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 晓 莉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何雪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