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0823执保271号
广元市万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广元市万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法对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利州分理处账户2227********存款135117.13元予以冻结,实际冻结20.0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28日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22)川0823财保26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