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市金信建材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4财保1号
申请人:广元市金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古梁社区第三居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陈光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元,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万达广场(西区)1#写字楼15-20号。
法定代表人:高小兵,总经理。
申请人广元市金信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20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郑州路支行,账号:5105××××0117)。申请人广元市金信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元市金信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郑州路支行账号5105××××0117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广元市金信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德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