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泽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禾维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泽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12908号
 
原告:重庆禾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工业园区100号地块标准厂房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27813206N。
法定代表人:邓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芸,北京观韬中茂(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YY7G38D。
法定代表人:易正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禾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禾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3.82元,减半收取191.91元,由原告重庆禾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燕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