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泽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大学附属涪陵医院(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重庆市医疗急救中心涪陵分中心、重庆市微创外科研究所),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6626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YY7G38D,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易正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大学附属涪陵医院(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重庆市医疗急救中心涪陵分中心、重庆市微创外科研究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2451944107,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2号。
法定代表人:王朝永,该院院长。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大学附属涪陵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 东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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