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凡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永川区顺华机械设备租赁部与王祖兵重庆凡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8民初4694号
原告:永川区顺华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8MA60843W3L。
负责人:覃阳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国俊,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凡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YNA8788。
法定代表人:郑兴梅,执行董事。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址不详。
原告永川区顺华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告重庆凡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永川区顺华机械设备租赁部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川区顺华机械设备租赁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川区顺华机械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8元,减半收取1509元,由原告永川区顺华机械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颜家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秦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