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凡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城市科技学院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8民初7424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藏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伦兵,四川睿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梅,女,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妻,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凡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121号2-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YNA8788。
法定代表人:郑兴梅。
被告:重庆城市科技学院,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光彩大道368号、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团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000784242154Q。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蔚,重庆佰锐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银,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凡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城市科技学院、黄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汪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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