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凡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凡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9民初1770号 原告:重庆凡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星光大道222号15幢2层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YNA87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重庆凡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受理。 重庆凡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重庆凡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6942元(7438×9),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5000×6),护理费1660元(20×83),交通费15元,以上各项合计98617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被告在原告处从事外墙保温工作,做兄弟班,不接受原告的劳动用工管理。2021年12月15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经南川区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3月1日作出南川人社伤险认字(2022)1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被告***2021年12月15日所受伤害为工伤。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1月4日,被告住院治疗20天痊愈出院。2022年8月8日,被告经南川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将被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数错误地认定为7750元/月(应当为7438元/月),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基数错误地认定为6155元/月(应当为5000元/月),护理费的基数错误地认定为120元/天(应当为83元/天)。原告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重庆凡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渝0118民初4218号,本案与(2023)渝0118民初4218号案件均系双方当事人对渝南川劳人仲案字(2022)第735号仲裁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因此,两件案件应当合并审理。鉴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23)渝0118民初4218号案件先于本案立案受理,故本案应当移送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雄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