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凡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凡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9民初1770号 原告:重庆凡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街道星光大道222号15幢2层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YNA87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重庆凡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受理。 重庆凡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重庆凡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6942元(7438×9),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5000×6),护理费1660元(20×83),交通费15元,以上各项合计98617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被告在原告处从事外墙保温工作,做兄弟班,不接受原告的劳动用工管理。2021年12月15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经南川区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3月1日作出南川人社伤险认字(2022)13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被告***2021年12月15日所受伤害为工伤。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1月4日,被告住院治疗20天痊愈出院。2022年8月8日,被告经南川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将被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数错误地认定为7750元/月(应当为7438元/月),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基数错误地认定为6155元/月(应当为5000元/月),护理费的基数错误地认定为120元/天(应当为83元/天)。原告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重庆凡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渝0118民初4218号,本案与(2023)渝0118民初4218号案件均系双方当事人对渝南川劳人仲案字(2022)第735号仲裁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因此,两件案件应当合并审理。鉴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23)渝0118民初4218号案件先于本案立案受理,故本案应当移送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雄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