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滕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聊城第一分公司、山东滕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保1226号
申请保全人: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聊城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星光创业大厦A塔1106室。
法定代表人:姜之伟。
被保全人:山东滕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舜华路666号金智源IT工业园A4楼C座219室。
法定代表人:张仕帅。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中海立业(北京)建筑有限公司聊城第一分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滕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鲁0481民初82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山东滕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73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滕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738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