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滕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魏海朋、山东滕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481民初841号
原告:魏海朋,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慎伟,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滕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舜华路666号金智源IT工业园A4楼C座219室
法定代表人:张仕帅,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峰,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海朋与被告山东滕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滕鼎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海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慎伟,被告滕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海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魏海朋与滕鼎公司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魏海朋于2020年9月21日起在滕鼎公司承包的善国贾苑小区8号楼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20年11月25日早7时许,魏海朋在该工地工作时从高处坠落受伤,后入住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济南齐鲁医院及山东省立第三医院住院治疗及康复治疗。滕鼎公司未与魏海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诉至法院。
滕鼎公司辩称,魏海朋并不是滕鼎公司员工,滕鼎公司没有招用过魏海朋,双方没有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合意,魏海朋也没有为滕鼎公司提供劳动,滕鼎公司也没有为魏海朋发放过工资,魏海朋没有接受过滕鼎公司的劳动管理,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特征。所以魏海朋与滕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庭驳回魏海朋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魏海朋作为申请人,以滕鼎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诉: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滕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滕劳人仲案字〔2021〕第7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魏海朋的仲裁请求。魏海朋与滕鼎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魏海朋陈述其本人不是滕鼎公司直接招聘为滕鼎公司的工作人员,滕鼎公司是委托李延军进行招聘。滕鼎公司陈述没有招聘魏海朋为滕鼎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委托李延军进行招聘。魏海朋陈述其工资由其父亲魏强代为转交,工资来源于李延军从滕鼎公司收到的工资。滕鼎公司陈述未向魏海朋发放过工资。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为实践性社会关系,其主要特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身依附性、组织依附性和经济依附性,其表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作为其员工,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其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具体到本案,魏海朋并非由滕鼎公司招用,滕鼎公司未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特征,本院不予确认。魏海朋主张与滕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驳回魏海朋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魏海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魏海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士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颜晋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