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耿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311民初5623号
原告:***,男,1990年06月29日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胜利,江苏路漫(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镇,男,1991年09月01日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女,1990年01月02日生,居民,住江苏省宿城区。
被告:江苏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人民北路**商铺。
法定代表人:耿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耿镇、***、江苏汇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