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沃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州市沃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执2795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116号。 法定代理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局执法监察科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泰州市沃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泰州市秋雪湖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泰州市沃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4日作出(2022)湘0211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执行。 2022年8月2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泰州市沃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泰州市沃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等情况财产情况,于2022年8月31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泰州市沃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积金缴存情况,于2022年8月31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泰州市沃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9月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9118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91185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泰州市沃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轶强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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