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保744号
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恒裕建筑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五爱村肖家组61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市沃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秋雪湖大道58号529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恒裕建筑设备租赁部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沃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恒裕建筑设备租赁部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PZPP2243010460000000××××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恒裕建筑设备租赁部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沃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湘潭市岳塘区恒裕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