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21执1076号
湖南中建建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天马路北侧(天易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成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沃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泰州市秋雪湖大道58号529室(入驻泰州融盛商务秘书有限公司-10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南中建建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沃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泰州市沃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321执10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金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