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电梯厂有限公司

常州电梯厂有限公司与江苏锐银电工有限公司、江苏雕皇线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民终33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常州电梯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江苏锐银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导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江苏雕皇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导墅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常州电梯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锐银电工有限公司、江苏雕皇线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1民初8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常州电梯厂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间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常州电梯厂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常州电梯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丹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1民初840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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