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裕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1082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龙起,山东瀛百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淑龙,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日照裕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青岛路559号华地远景1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PHG6K3A

法定代表人:郑淑龙,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山东辰静(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亓美亮,山东辰静(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华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运河庭院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050921799T。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波,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沿海路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50855956A

法定代表人:杜双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大鹏,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日照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滨海路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7809801F1-1。

法定代表人:闫秀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杰,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郑淑龙、日照裕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华旭建筑有限公司、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日照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日照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周慧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小平

书记员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