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四季千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1民初4046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国,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60岁,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易蛟龙(曾用名易龙),男,汉族,1990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
被告:河南四季千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春晓街与西园街交叉口西南侧西平县昊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0LTMX8K。
法定代表人:陈军杰。
原告***与被告***、易蛟龙、河南四季千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欣广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