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蓝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州市蓝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4民终19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蓝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140098248,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1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吴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继东,江苏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益云,江苏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8年2月19日出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上诉人常州市蓝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深公司)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2民初7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蓝深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作出公正判决。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误。一、被上诉人起诉的基础和赔偿依据不足。1、被上诉人在公安笔录中自称该紫薇23万元购入却没有购树协议,无付款凭证,所以该价格的陈述不能作为依据。2、诉状中自称该树有人要出资50万购买,是被上诉人自以为是的虚高报价。实际是有报价,无市场,价格高,无人要。3、被上诉人提供鉴定的小树枝来源不明,有的伤口是扯下,有的伤口是剪断,无法证明就是我方剪下,更加无法证明就是我方从涉案紫薇树上剪下,而且其他树边都有自行修剪的小树枝,证明被上诉人对树木自行修剪过。二、上诉人对鉴定的过程认可,但对鉴定依据不认可,没有涉案紫薇树的同价交易作为依据。鉴定报告称,该紫薇树市场价格35万元,没有提供该35万元的市场交易凭证。况且紫薇树的嫁接完全可以重新嫁接,重新生长只有时间延误但没有损失。鉴定评估认定该树的损失为该树价格的1/3左右,更加是没有依据的结论。三、紫薇树的原树的本身和价值未变,就是嫁接的部分受损,也就是被上诉人意图增值的部分受到影响,无论是鉴定和损失的基础是这个可能的增值部分,况且是否增值以及增值多少是未知数。把紫薇树的原本价值作为鉴定基础来确定嫁接的小树枝损失是不成立的。
被上诉人***辩称,1、提交当时的银行汇款单据,整数200000元,零钱28000是付的现金。2、紫薇树2013年别人出50万买,但我没卖,今天对方提出来,与本案无关。3、损失的树枝派出所有照片,砍树枝时砍了18下,总枝条断了21根,嫁接出来的枝条只有一头一根,树枝我今天都来了。今年大树价格上涨了,我的树原来开的是白花,现在嫁接以后开的是红花,我的紫薇树是三四百年的古树,现在弄成这样,赔个十来万算少了。4、派出所维修监控是有偿服务劳动,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文明施工,不得损害群众利益。5、原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公正,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蓝深公司赔偿树木损失105000元及鉴定费10000元,合计1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蓝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6日,蓝深公司员工在维修监控控头时,将***的一棵直径约1米,高度约9米的紫薇古树一东面一侧树枝砍掉,严重影响了该树今后的售价。事发后,经双方协商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的诉讼请求。
蓝深公司辩称,1、蓝深公司是受派出所指派检修监控,该树枝上的小枝杈挡住了监控,为了公共安全需要将树杈剪了两三根;2、对于金额的赔偿,蓝深公司认为该树不是古树名木,该树仅剪掉树枝不影响销售,不构成损失。***嫁接的树木生长遮住并影响了公安探头,蓝深公司并没有恶意,因此即使蓝深公司有责任也应是补偿义务,而非赔偿义务。从公平的角度讲,蓝深公司是服务于公安部门的要求,也应该由法院酌定减免蓝深公司的责任。3、对鉴定过程予以认可,但对鉴定结论不认可。紫薇树的原树本身和价值未变,只是嫁接部分受损。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或者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7月26日,蓝深公司员工在维修监控探头时,在未告知***并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的一棵地径99厘米,高度900厘米的紫薇树的一侧树枝砍掉,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起诉来院。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对树木受损部分价值进行评估。法院委托江苏正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经评估,损失价值为105000元,***支出评估费1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案涉树木系***的合法私有财产,蓝深公司的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害,故蓝深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蓝深公司辩称其服务于公安部门,应当减免责任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针对蓝深公司对评估结论所持异议,因评估系法院委托,蓝深公司并无充分有效的反证来推翻评估结论,故对蓝深公司的异议同样不予采信。综上所述,***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常州市蓝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1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负担705元,常州市蓝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45元(蓝深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预交,法院不再退还,由蓝深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
二审中,上诉人蓝深公司向本院提交去当地拍的照片二张及打印件,认为从照片可以看出案涉的紫薇树仍然枝繁叶茂,开的仍是红花,不存在半中风的说法。被上诉人***质证认为,照片上是有花,但花不是我这棵树上,是旁边的树上开的花,现在开花的树叶与原来开花的树叶是两样的。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公安机关的接处警登记表及对上诉人员工的询问笔录以及一审法院从公安机关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被上诉人员工在未征求被上诉人意见的情况下擅自损坏被上诉人所有的紫薇树树枝的事实清楚,被上诉人提供的树枝是否实际为上诉人员工剪下不影响被上诉人员工损害被上诉人紫薇树的事实认定。对被上诉人的紫薇树的价格认定及因上诉人员工的损害行为对本案所涉紫薇树的价值影响,被上诉人在庭审中陈述因上诉人员工将被上诉人嫁接的开红花的树枝剪下,导致该部分树枝不能重新嫁接,经现场勘验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照片,该部分树枝事实上也未重生,因紫薇树系观赏树种,树枝不能重生实际上影响了紫薇树的观赏性,导致树木实际价格下降。经一审法院委托由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上诉人对鉴定程序并无异议,对鉴定结论亦未提出实质性异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故一审法院采纳评估鉴定结论确定本案所涉紫薇树的价格损失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蓝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上诉人蓝深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沈秋云
审判员  罗希夷
审判员  周韵琪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马筱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