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澳盾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徐州澳盾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303民初2300号
原告:**,男,1983年3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星,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澳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金骆驼仓储物流园内。
法定代表人:杨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实,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徐州澳盾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二倍工资4万元(4000元/月×10月);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4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3月7日到被告公司上班,从事的岗位为组角,每月工资4000元至5000元不等,工资为现金发放。在被告处工作以来,被告一直拒绝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且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原告于2019年2月14日被迫辞职。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2018年3月进入被告处工作,从事岗位为组角,被告公司员工上下班需要打卡考勤,工资为现金发放,发放时间为次月20日,节假日顺延,被告未曾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2月14日原告向被告递交辞职申请,载明:因本人要去外地发展,我很遗憾自己在这时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望杨总给予批准。
庭审中原告陈述主要从事组装,包括铝材宽度为55、65、110的型号种类,计件工资,每月4000元至5000元不等,工资次月20日现金发放,上午八点上班,下午五点半下班,加班时间不一定,一周工作七天,最长工作30天,加班50多个小时;2019年3月11日发了1月工资2700多元。
原告提供被告员工联系表照片打印件一张、指纹考勤机照片打印件一张、2018年11月考勤记录复印件一张及工作服一件等证据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申请证人周某,4出庭作证。周某,4述称,我与原告均为被告员工,原告2018年3月7日入职,从事组装门窗工作,每月工资4500-5000元,次月现金发放,指纹打卡考勤,原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未给买社保。
被告未提供2018年12月前工资发放单和考勤记录,提供情况说明一份,载明:本公司为了配合云龙区拆迁工作,于2019年1月份搬迁,由于当时时间紧迫,搬迁任务繁重,琐事较多,导致包括2018年12月前工资表、考勤表在内的资料丢失。徐州市云龙区骆驼山街道金骆驼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上述情况说明上加盖公章。被告提供2018年12月工资发放清单,载明**实发工资3310元,2019年1月工资发放清单,载明**实发工资2770元。
被告陈述因之前的材料丢失不清楚原告入职时间,工作岗位是组角,原告的工资发放数额与其工作成果挂钩,具体数额不确定,3000元左右,次月20日发放,有淡旺季,未给原告缴纳社保。
2019年3月25日原告向徐州市云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诉请事项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徐云劳人仲不字〔2019〕第61-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提供证据不完整经释明后五日内又不补正为由,对于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2018年3月进入被告处工作,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被告具备相应的用工资质,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动系被告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原告在被告的指示下开展工作,接受被告管理,被告向原告定期发放劳动报酬,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故原告于2018年3月起即与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原告的主张和被告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本院认定原告平均月工资为3040元。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另,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原告的请求在仲裁时效内,原告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倍工资应自2018年4月起算至2019年1月止,共10个月,3040元/月*10个月=30400元。
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原告的辞职报告和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原告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且离职原因为由于个人到外地发展,非因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或未缴纳社会保险等因素,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州澳盾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双倍工资304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徐州澳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守忠
人民陪审员  魏荣香
人民陪审员  雷丽芬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