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3民终62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澳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金骆驼仓储物流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实,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臻,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徐州澳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3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因被上诉人未依法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故上诉人于2019年1月26日被迫辞职。被上诉人提出的辞职报告是在被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违法在先的情况下,无奈提出的辞职。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辞职报告来认定是本人原因提出的辞职属于断章取义,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诉请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澳盾公司支付二倍工资44000元(4000元/月×11月);2.判令澳盾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8000元(4000元/月×2);3.诉讼费用由澳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6年初进入澳盾公司从事组装门窗工作。2019年1月26日,**向澳盾公司递交辞职信,载明:“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来贵公司已经快三年了,澳盾门窗给了我很大的发展空间,由于自己原因不能胜任此工作,特向您辞职,希望您能批准。”
2019年3月25日,**向徐州市云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徐州市云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不字〔2019〕第61-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提供证据不完整为由,对**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于2016年就已进入澳盾公司工作,**陈述接受考勤、按月发放工资,法院要求澳盾公司提供工资发放记录及考勤记录,澳盾公司逾期未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提供的证据及双方的陈述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于2016年就已进入澳盾公司工作,最迟应在2018年底之前提出支付双倍工资请求,**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又未提交证据证明发生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因此,**关于要求澳盾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提交的辞职报告及**在庭审中陈述的离职理由,可以认定**因本人原因提出辞职,非因澳盾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或未缴纳社会保险等因素,因此**要求澳盾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查明的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虽然存在澳盾公司未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但**在离职信中未将该事实作为离职的事由,现**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