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1执恢623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北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吉2401民初42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次执行标的为4709.6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吉2401执恢623号之一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4709.69元。2021年7月7日,本院将执行款4659.69元(扣除执行费5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延边北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020)吉2401民初422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本次执行标的4709.69元)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