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山建安技术有限公司

远山建安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吾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执4274号
申请人:远山建安技术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56号吉瑞泰盛广场A、B、C、D区3-2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C5B0R。
被执行人:上海吾糯实业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9HCB6G。
本院在执行远山建安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吾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经网络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5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锟
审判员  夏凯
审判员  甘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