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徽建技术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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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21民初851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2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岱山县。
原告:***,男,汉族,1966年7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岱山县。
被告:张明臣,男,汉族,1982年8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嵊泗县。
被告:中徽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合欢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10300414A。
法定代表人:朱居友,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张明臣、中徽建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受理。2022年8月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任世斌
二○二二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殷倩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