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徽建技术有限公司

中徽建技术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6016号
原告:中徽建技术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合欢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夏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陆,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任光武,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中徽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徽公司)与被告***、被告任光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中徽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被告任光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徽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因此,原告中徽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徽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42.2元,减半收取587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徽公司负担。
审判员 和 颖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程玮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