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4民初3579号
原告:***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嘉苑1栋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T3LQE0X。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洸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1999号中侨中心3幢1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FYY8B。
法定代表人:陈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洋,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创新产业园一期D8-20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709283261。
负责人:刘颖,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徽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合欢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10300414A。
法定代表人:朱居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桐城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7457C。
法定代表人:王立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洸洋建设有限公司、陈洋、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徽建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劲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