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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洸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4民初3579号
原告:***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嘉苑1栋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T3LQE0X。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洸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1999号中侨中心3幢1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FYY8B。
法定代表人:陈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洋,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创新产业园一期D8-20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709283261。
负责人:刘颖,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徽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合欢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10300414A。
法定代表人:朱居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桐城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7457C。
法定代表人:王立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洸洋建设有限公司、陈洋、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徽建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毅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劲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