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502民初516号
原告:**,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徽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10300414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高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高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徽建技术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
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牟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