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徽建技术有限公司

***与中徽建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1民初5447号之一 原告:***,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徽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合欢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10300414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徽建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中徽建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对中徽建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熊 燕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渊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