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9民初2031号
原告:南宁市北部湾铁艺装饰部,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8号鹏岱3D建材家居城12栋1层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0MA5L1PT2X8。
经营者:邓胜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东高,系经营者邓胜英丈夫。
被告:盛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号1403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586291XH。
法定代表人:刘奇禄。
原告南宁市北部湾铁艺装饰部与被告盛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北部湾铁艺装饰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宁市北部湾铁艺装饰部负担。
审 判 员 韦 希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潘柳霞
书 记 员 李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