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8096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远洋体育塑胶材料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和平村和平大道1号。
主要负责人:余向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倩倩,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号1403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刘奇禄。
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远洋体育塑胶材料厂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远洋体育塑胶材料厂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远洋体育塑胶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6元,减半收取计325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255元,合计5508元(已由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远洋体育塑胶材料厂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远洋体育塑胶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 阮明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