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9832号
原告:中山市深湾镇深环建材部,住所地中山市神湾镇宥南村小三堆围提外藕塘以及附近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L68283900H。
经营者:曾文生,总经理。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号1403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586291XH。
法定代表人:刘奇禄,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声,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深湾镇深环建材部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深湾镇深环建材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深湾镇深环建材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深湾镇深环建材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中山市深湾镇深环建材部承担。
审判员 向良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