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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9民初1578号
原告:太原瑞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菁菁,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豪佳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广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豪嘉,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原瑞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豪佳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太原瑞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瑞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力业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太原瑞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晓巍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