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6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豪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街50号晋联国际中心13楼。
法定代表人:李广利,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公司地址: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
法定代表人:葛向阳,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豪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资产管理中心批复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二公司为“僵尸企业”,相应国家政策进行整改。我院也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进行了冻结,由于该到期债权目前结算尚未完成,短期内无法实现债权人的权益。我院经查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建设二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山西豪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永生
执行员 张俊清
执行员 梁志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东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