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佳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豪佳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多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晋0122民初55号
原告:豪佳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1,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多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市小店区亲贤北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贺某,总经理。
原告豪佳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多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豪佳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西多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豪佳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山西多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豪佳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9254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价款付清之日止,按年3.8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7日,原告豪佳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多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向其分包的位于太原市阳曲县、工程名称为“东黄水(西殿)22OKV变电站新建工程钢结构及其维护系统”的输变电工程,合同价款暂定1289412.19元(含增值税专票)。合同约定第一部分钢结构部分,预付40%,进场前付30%,钢料全进场付27%,剩余3%质保金12个月付;第二部分外墙部分,预付40%,领条进场后付60%;第三部分内墙部分,合同签订后预付40%,墙板进场前55%,剩余5%质保金12个月付清。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按工程进度付款,质保金在工程完工后12个月内付清。工程有部分变动,原被告在变更的工程联系单上签字。钢结构审定金额为702031.91元,外墙部分审定金额为384327.85元,内墙部分审定金额为162894.24元,一共1249254元。2020年11月,原告将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结算,2020年12月1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工程结算定案表》,原被告都签章了,审定工程金额为1249254元。原告已按照该金额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陆续向原告付款共计1040000元,剩余209254元被告未向原告支付。
被告山西多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27日,原告豪佳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多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输变电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东黄水(西殿)22OKV变电站新建工程钢结构及其围护系统,施工承包人为被告山西多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专业发包人为原告豪佳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地点为:太原市阳曲县。专业分包范围:配电装置室钢结构、钢筋桁架楼层板、墙板、雨蓬等施工及分包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承包范围内所有的人工、材料、机械。计划开工日期:合同签订,预付款交付完成后31天开始进场作业。计划完工日期:自开工之日起75天。签约合同价款为1289421.19元(含增值税专票)。合同价款的支付:1、钢结构部分,合同签订后预付40%,钢结构材料进场前再付30%,材料全进场,钢柱安装完成后付27%,留3%质保金,12个月后付清。2、外墙部分合同签订后预付40%,檩条进场安装,檩条安装完成后,外墙板进场前付60%。3、内墙部分合同签订后预付40%,墙板进场前付55%,留5%质保金,12个月后付清。原告豪佳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魏斌在合同的签署页签名,并加盖了豪佳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确认。被告山西多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宋云飞在合同的签署页签名,并加盖了山西多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确认。2020年12月15日,被告山西多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定案表》,审定结算金额为1249254元。双方负责人均签名并加盖原被告公章予以确认。2021年12月15日前,约定12个月的质保期已满。本案所涉“东黄水(西殿)22OKV变电站新建工程钢结构及其维护系统”的工程现已投入使用。被告山西多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付原告豪佳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040000元,现尚欠原告工程款209254元。
2022年1月12日,原告豪佳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山西多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9254元,并已提供担保。同日,本院依法做出(2022)晋0122民初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山西多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2092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输变电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部分工程联系单;工程结算定案表;太原东黄水220KV变电站报价清单、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输变电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真实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所涉建设工程现已投入使用,约定质保期已满。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09254元,应予支付。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付清原告全部工程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2022年1月6日起至全部价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0925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保全保险费用500元的负担问题,诉讼保全保险费不属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诉讼费用范围;诉讼保全保险费是诉讼保全申请人基于诉讼风险的不确定性自行选择为自己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而支付的保险费用,该费用不属于被告违约后所必然发生的损失;原被告双方也未约定因诉讼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由哪一方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全保险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山西多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八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多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豪佳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09254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2022年1月6日起至全部欠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所欠工程款20925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计息)。
二、驳回原告豪佳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8元,减半收取2219元,保全费1566元,均由被告山西多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义书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昊祯
书 记 员 任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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