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7执异2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4月14日生,住左权县。(系左权县丈八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西豪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豪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为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晋联国际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广俊,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指定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豪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汾西瑞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左权县丈八煤业有限公司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申请不予执行(2014)晋仲调字第1577号仲裁调解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以个人名义申请不予执行晋中仲裁委员会(2014)晋仲调字第1577号调解书。
本院认为,一、***作为左权县丈八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属主体不适格。二、被申请不予执行的是仲裁调解书,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不予执行的申请于法无据,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不予执行晋中仲裁委员会(2014)晋仲调字第1577号仲裁调解书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建军
审判员 郭富生
审判员 卢琳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 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