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海谷科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0811民初6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海谷科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建恒大(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没有违反我国禁止性规定。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02.16元,减半收取31101.08元,由原告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简丽娟 人民陪审员  郭 海 人民陪审员  李启珠
法官助理何冬杰 书记员肖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