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澳城开发建设(佛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436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港大道48号三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2431089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澳城开发建设(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2号亿能国际广场2座227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41M5T4M。 法定代表人:**。 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佛澳城开发建设(佛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粤0605民初436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佛澳城开发建设(佛山)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山渡口地段[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粤(2020)佛南不动产权第0××0号]的土地使用权;冻结了佛澳城开发建设(佛山)有限公司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的银行存款4074128.01元(实际冻结35142.4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号4405********的银行存款4074128.01元(实际冻结27392.53元)。现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和骏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佛澳城开发建设(佛山)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山渡口地段[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粤(2020)佛南不动产权第0××0号]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解除对佛澳城开发建设(佛山)有限公司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的银行存款4074128.01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佛澳城开发建设(佛山)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号4405********的银行存款4074128.0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